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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立法规范学前教育

育星幼教网 2004-11-5 20:18:21 来源: 不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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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立法规范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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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5日


  人民网讯:学前教育是国家基本教育制度之一,国家对学前教育工作十分重视。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学前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近几年,太原市幼儿教育发展迅速,变化很大。幼儿教育的对象从过去以3-6岁为主开始向0-6岁拓展;教育内容与方式由单一的传授知识为主的课堂教学,转变为以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和多种能力为主的素质教育;全市实行儿童6周岁入学后,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已基本取消;早教机构开始出现,且有迅速发展趋势。目前,太原市有幼儿园近千所,其中政府办园占2%、企事业单位办园占28%、农村集体办园占60%、个人办园占10%;早期教育机构从无到有,具有一定规模的0-3岁早教机构20余个。因此,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活动,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该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了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作了原则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是对学龄前儿童实施教育的最基础的机构,与一般学校相比它具有机构设置简单、教育对象特殊等特点。因此,条例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下,结合太原市的实际情况,对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条例还规定了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程序和期限,即“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条例对配套建设幼儿园作出了具体规定。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中,不能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情况时有发生,已影响到学前教育的正常开展,有必要在条例中作出规定。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政府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条例对保障学龄前儿童人身安全问题作出了戌规定。当前周边城市连续发生几起幼儿在园被伤害事件,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应当得到法律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保证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孟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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