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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幼儿园有关问题的通知

育星幼教网 2005-3-13 17:27:10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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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造的深化,转换经营机制的发展,企业如何处理好自办的幼儿园问题,已引起家长和社会的关注。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现重申如下意见:

  一、根据国家教委等7个部委《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教基〔1995〕2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中继续办好托幼园所的通知》(穗府办〔1993〕69号),以及《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精神,幼儿园与企业脱钩,是企业分离办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企业办幼儿园改革与发展的正确方向。企业办幼儿园可以实行“承办制”,实行自负盈亏,自主办园。

  二、企业确有困难必须停办自办的幼儿园,应按照《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幼儿园更换主办单位或主办者、更改名称、搬迁园址、改变办园形式或停办,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

  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办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关于企业办幼儿园若干意见》(教基〔1995〕21号)和《关于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中继续办好托幼园所的通知》(穗府办〔1993〕69号)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有关后续工作。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业,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可在政府的统筹下,将所办的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以多种形式继续办好,或由社会办、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个人承办。经批准停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妥善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入托幼园所的问题,并应在经费、场地、人员等方面支持教育部门兴办托幼园所,或将停办的托幼园所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也可以民办公助的方式,移交社会团体、街道集体和私人承办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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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2012-4-10 10:50:47 认为:
你们在企业挣高工资时,怎么不和政府办的幼儿园教师比呢?知足吧
游客2009-9-28 12:03:01 认为:
国有一国两制,法岂能一法两用。国家教委正式颁发的教师证却不予承认,是何道理。作为昔日的教育骨干,今日却被踢出教师队伍,是国家法规制定有缺陷,还是执行有误。
游客2009-7-7 14:54:02 认为:
企业退休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已经拖了快6年了,应该解决了。
游客2009-7-3 14:04:40 认为:
要求国家尽快解决国企幼儿教师的待遇和归属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办事效率。
游客2009-3-28 13:53:48 认为:
关于解决国企退休幼儿教师待遇的问题
我市国企退休幼儿教师多为从事二、三十年幼教工作的老教师,对企业幼教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也是青岛市幼教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退休幼儿教师有学历证、上岗证、职称证有的还有高级职称证。但却长期没受到《教师法》的保护和享有规定的教师工资和退休待遇。是法定教师,但又拿着企业的工资和退休待遇,同样是退休幼儿教师,全市企业退休幼儿教师养老金平均大约1300元而政府办同类退休幼儿教师养老金平均在4000元左右。造成分配不公。特别是2006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青政办发(2006)10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全文未提《教师法》,不顾《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界定,将本属于法定的幼儿退休教师,排斥在外,臆造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照企业办学所在区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待遇标准”。使原本和企业退休幼儿教师拿同样养老金的小学教师养老金提高了三倍。这更加剧了国企退休教师之间的分配不公,从而激化了矛盾。国企退休幼儿教师信访、上访不断,使企业退休幼儿教师待遇问题构成影响民生的社会问题。
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中已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10-31 国家主席令15号公布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四十条:(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的学校。
(二)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的教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03-18 国家主席令45号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112号
第十七条: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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